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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领域 >> 医疗纠纷诉讼

医疗纠纷业务之医疗美容纠纷

日期:2012-06-16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2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医疗美容 ,是现代医学的组成部分 ,是以人体形式美理论为指导 ,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它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 ,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进行修复与再塑的行为 ,它是由多种临床学科与某些非临床学科相互交织而成 ,并以应用为特征的医学新学科。近年来 ,随着医疗美容事业的发展 ,这一领域出现了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医疗美容质量难以保证。一些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 ,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 ,由于技术等诸多因素 ,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结果。有的想割双眼皮 ,术后却变成了“三眼皮” ;想要“换肤” ,却换来了“花脸” ;想做隆胸术 ,最后造成伤残……本欲装点美丽 ,美容反被“毁容”的事情屡屡发生 ,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

事实上 ,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 ,在技术标准和管理上都有不同要求。生活美容服务由内贸行政部门按开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现阶段医学美容临床实践比较主要的内容有重睑术、隆鼻术、祛除眼袋术、面部除皱术、隆胸术、吸脂术、浅表瘢痕的矫治等。生活美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设计和美体塑身等服务项目。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制定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这是医疗美容走向规范化的一个良好开端。该《办法》规定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 ,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 1年以上等。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护士资格 ,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 ,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 ,必须向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 ,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纠纷发生后,受害者首先应尽快去医疗机构做伤害鉴定,其意义在于:1、分清责任,确定伤害行为是否为侵权人行为所致;2、明确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对于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治疗方法有重要意义。

然后是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会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调查、取证,并组织医疗事故专业委员会鉴定,出具的鉴定结果是有法律效应的。即使诉诸法庭,也要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鉴定。一旦鉴定结果出来,法院就会依法公正判决。而通过私下交易进行了结的途径,会遗留后患。

一些美容院、美发厅、发廊是由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发放生活美容营业执照的,如果这些单位擅自扩大营业范围,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一旦出现美容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依据受理,可首先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问题,再由其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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