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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解读娱乐电视节目宝典的商业价值与法律保护

日期:2013-10-21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10月11日,《法制晚报》的《法制副刊》刊登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王军的采访文章《从“中国好声音”看娱乐电视节目宝典的商业价值与法律保护》一文,现将全文与大家共享:

从“中国好声音”看娱乐电视节目宝典的商业价值与法律保护

几位导师背对着选手,听到能感动自己的有特色的声音就会将椅子转过来面对选手,喜欢哪位选手就会狂拍眼前的按钮———

这些画面,对于喜爱《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的观众来说,都实在熟悉不过了。不过,大家也很快发现,盲听盲选、转椅子、亮灯或拍按钮等,已成为了时下很多娱乐档节目的常见手法。

成功的电视节目可以复制吗?这种复制究竟是模仿还是抄袭?优秀节目的创意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法制晚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专门从事影视娱乐传媒及版权产业法律服务的权威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

律师解读

“节目宝典”是娱乐电视节目之魂

王军律师说,仅仅停留在模式的概念下谈电视节目保护是误区,承载了创新表达内容和形式的电视节目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

“节目宝典”是娱乐性电视节目的竞争力所在,电视节目版权交易的核心应当是“节目宝典”的特许使用权和摄制权。

电视节目国际版权交易实务中,除了一份动辄几十页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外,更有一套长达数百页甚至上千页的“节目宝典”,这是详尽完备的电视娱乐节目策划、运营、制作与传播手册,包含实现节目细节排演、录制的导演阐述,是决定节目成败与表现力的“武林秘籍”。

大体上,“节目宝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节目定位与理念;

二是节目规则与环节安排;

三是节目参与者选拔指南;

四是节目标准文稿(脚本);

五是节目表达元素,如节目名称与标识、场景与布景设计、服饰化妆道具灯光设计、音乐、节目广告与流行语、节目中的表演性视听内容、特效、植入广告等。

六是节目角色及节目中的角色分析,包括主持人的角色、主要人物、选手、观众参与方式、名人参与角色等;

七是节目内容的本土化设计;

八是节目策划、运营与制作培训;

九是节目衍生品及其元素的商品化授权等。

娱乐节目的整体性创意和思想应受著作权保护

王军律师认为,“节目宝典”在节目的每一项内在细节均事无巨细地详尽阐述、考量清晰、做到极致。目前,国内娱乐电视节目的一大通病是创新力差、模式跟风、简单模仿,看到你转椅子效果好,我也跟着转椅子,由此诞生了大量品质不足、似是而非的“类生节目”。

以《中国好声音》为例,“盲听盲选”是导师进行选手选择阶段的核心游戏规则,而“转椅子”则是其外在表现形式,“转”与“不转”、“拍”与“不拍”之间,选手在纠结、导师间有碰撞、观众也跟着较劲,实现了与场外观众的互动。

这些创意让人印象深刻,无疑是节目制作团队精心制作的功力体现。

王军律师说,娱乐节目是具有独创性的,其独创性内容完整、具体地表达了节目的整体性创意和思想,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节目中可以被单独使用和清晰识别的创新元素,如舞美设计、化妆、道具、文字脚本、音乐等,均可以作为独立作品分别给予著作权保护。

王军律师认为,节目的标准文稿(脚本)以及节目的名称与标识、场景与布景设计、服饰化妆道具灯光设计、音乐、广告与流行语等,是节目宝典最主要的部分,也是最有可能通过著作权法加以保护的节目元素。

原创节目脚本类似于电影、电视剧的文学剧本,包含了节目主持人串场词、嘉宾台词、场景、节目串联及镜头语言的文字表达,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没有法律障碍。

而第五项中的分项内容也与电视节目的外在呈现充分对应,对于体现节目独特表现力的元素可尝试版权登记,为争议中的维权提供初步证据准备。

节目创意可作商业秘密保护

王军律师说,节目模式是被抽掉了表达元素和内容的节目规则、商业方法,是在思想和概念层面谈节目,如《中国好声音》的“盲听盲选”、《超级女声》的“PK赛制”等,并非有形实体和最终表达。

因此,对节目模式本身不能直接给予著作权保护,这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同,这也有效避免了创意垄断和竞争妨碍。

但对于前三项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是首要策略,创意不被保护,但创意最具价值,创意阶段的商业秘密保护可以确保原创者的市场先入优势,而节目公开播放后,前三项的细节内容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避免模仿者掌握原创节目的内在精髓,可以保障原创者的市场竞争优势。

知名舞美、舞台设计等可定义为“知名商品”

王军律师认为,已经充分获得市场知名度和观众认知度的电视节目可以被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下的“知名商品”。

同时,娱乐节目中所特有的舞美、置景、舞台设计可以视为这一商品的“包装、装潢”,如果同业竞争者冒用、翻版娱乐节目的舞台表现,导致观众误认为两档娱乐节目源于同一个制作团队或同样的节目授权,则构成商业混淆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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