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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专栏简介侵权纠纷
累积因果关系数人侵权情形过失相抵问题探析处理累积因果关系数人侵权的案件,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引入比较法上相对的过失相抵制度。受害人的过错行为独立存在或与全部侵权行为同等结合,各侵权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具有对称性,仍然采取绝对的过失相抵制度。反之,则采取相对的过失相抵制度。如此,在明晰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整体或分别确定责任的比例,方可谓不违法律之公平原则。
无收入来源的成年人致人损害,父母应否承担垫付责任,王某的父母不应当承担垫付责任。理由是:王某已成年,其父母不应是抚养人。故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斗殴致伤但伤因难定,能否推定对方为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因侵权致死,谁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结婚照被用来做广告宣传可否主张侵权
被装修工撞伤雇主有赔偿责任吗
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初探无过失责任原则,是在前述三种理论的发展中提出的,最早的无过失责任始于德国1938年颁布的《普鲁士铁路法》。该法规定:“铁路公司所运输的人和物,或因转运之故对别的人或物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虽企业主毫无过失,也不得以无过失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随后各国竟相效仿,纷纷将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于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之中。
超市购物时撞上玻璃门造成损伤,超市是否要进行赔偿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确认当事人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我国学者大都认为,我国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安保义务规定之缺陷及其完善本条在立法目的及规范主旨方面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并无差异,可互为参照解释。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便可以很好地解释上述司法解释里的“其他社会活动”,此“社会活动”似应采限制解释,而理解为一种群众性活动。所以,承包鱼池亦不应理解为此处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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