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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专栏简介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王泽鉴:对内地民法的评价和期待 三十年有如此成就令人感动。每一代的法学家谢怀轼、佟柔等都有不同阶段的贡献。他们的研究方法可能与现在的不是那么一致,可是他们做出了那个时代的贡献,奠定了后来发展的基础,也做了一个整个发展的蓝图。从内地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谢怀轼、佟柔老师这样的法律理念的启蒙者,体系的倡导者。下面的阶段是这批四五十岁的学者,他们写教科书、参与立法,使民法的体系能够丰富起来。下面一批新的人,受过好的教育,而且到国外念过书,国际视野扩充、语言能力增强,使得前两辈人所勾画出的蓝图描摹得更细致,研究方法上适合现在的需要,展现不同的风格。所以三十年代表三个不同的阶段,一个体系的建构、一个立法完备和学说的整合,下面就是要使法院的判决能够落实、丰富、开展起来。
赵秉志: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在现阶段仍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慎重适用死刑无疑合乎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况且,死刑本身就具有错判、误判等不可逆转之弊端。在我国,死刑案件错判、误判的现象亦非个别。近年来相继见诸报端的藤兴善案、聂树彬案、李华伟案、杜培武案等,都充分印证了慎重适用死刑的必要性。
何勤华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演讲之新中国法学六十年 关于司法改革运动。对于废除《六法全书》我们还是比较熟悉的,但是学界对于司法改革运动的介绍就很少了,我检索了一下,直接论述该问题的文章没有超过五篇,间接涉及的有七八篇左右。这次法学名家论坛上,陈光中教授写了一篇关于此问题的文章,得出的观点和我几乎完全一致,而事先我们彼此都没有看到过对方的论文。
江平访谈录之网络反腐及劳教制度改革等 第一个问题是劳动教养制度被撤销以后,应该由什么法律来代替?当下社会还是会有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的现象,需要法律去规制,完全取消现有的劳教制度,并不现实,而且西方国家也有相应的制度。当然,未来的替代制度针对对象究竟是什么人,应该有个明确的范围,不能像现在的劳教制度一样针对对象过于宽泛。第二个问题是,未来替代劳动教养的制度究竟属于司法制度还是行政制度?若是司法制度就必须由法院来主导,如果是行政制度就可以由公安部门来主导,这是个关键问题。
关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1、我国经过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各种市场均已形成,如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技术市场等等,各种经济关系、各种社会问题大体上都表现出来了。2、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已经为制定民法典提供了基础和经验,我们已经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票据、海商、保险、证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民事(民商)单行法。
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中华民族在面临被外国列强肢解瓜分的亡国灭种的危急时刻,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了救亡图存、为了民族复兴而继受外国民法。因继受外国民法而在中国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民法体系和民法学科,使中国的民法和民法理论与国际接轨成为可能。当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如何规范政府行为杜绝公权滥用 根据前面提到的四项基本原理,人民有权要求政府行为必须正当。先举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车船税法草案为例。刚才说到征收补偿条例迟迟不能出台,是不是政府办事能力低?但是,无须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无须法学教授提什么建议,国务院一下子就拿出车船税法草案,可见与政府的能力没有关系。关键在政府的意愿。按照原来的车船税条例,车船税是牌照税,属于管理税,征收的税金用于对车船的管理。现在公布的车船税法草案,搞移花接木,改为财产税,就是说征税的目的是增加国库收入。车船税法草案按排量分为7档,除第一档税负有所减轻外,其余6档都加重了税负,少的也要多交数百元,多的要多交上千元至数千元。新华社评论说,不要把私家车当成唐僧肉!这句话一针见血。政府把人民当成唐僧肉,当然不具有正当性。
法律的哪些属性决定着法律思维,在裁判案件中起关键的作用无论法官裁判案件或者仲裁庭仲裁案件,都不是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的,既不应做法律条文的奴隶,也不应做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奴隶。如果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逻辑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等在法律思维中的重要意义,正确掌握和运用各种裁判的方法,避免死抠程序、死抠条文,就一定能够在各类案件的裁判中,实践法律正义,并促进社会的和谐。
应松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保证公正的司法运作规则,实际上是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的反映。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在司法活动中,切忌用行政思维、行政活动来取代或者施加影响。司法同样有“去行政化”的问题。考虑到司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是法律人中的精英,包括品格、学识和经验等方面,这同样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证。
法学研究缺乏问题意识的应对在一个提倡多元价值的实证主义时代,在法学与公法领域强调原则与理论的重要性,确实需要非常慎重,要准确厘清各种关系,避免认识混乱。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不能动辄简单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做法,食洋不化,误国误民。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尽管各国国情与法律传统不同,但法律制度与规范还是有很多的共同性与普遍性,可以相互借鉴甚至移植。强调理论与原则的重要性,并不是不切实际的凭空想象。人类发展史上,每一次重大的理论突破与创新,都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变革与进步。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积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再次面临历史性选择的机会,能否顺利实现制度跨越,根本上取决于原则与理论的成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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