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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专栏简介合同效力
该住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郑某虽然交付了购房款,领取了房屋钥匙,但涉案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原、被告订立的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鼓励交易原则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在合同效力方面,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态度,最高法院对因违反法律行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作了限缩型解释,即将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排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约定招标而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是否无效衡量投招标活动是否合法有效,必须以法律法规来判断,本案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必须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故即使未经招投标,但原告选定被告并签约,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中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效力认定问题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收取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经审挂账后付款,而挂账系被告的内部财务手续和要求,若被告长期不予挂账,则被告长期无法得到工程价款,被告以自己的行为对抗原告的请求,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故应认定该条款属无效条款。
当事人的认识意志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在审理中,甲公司、乙公司均认为其双方之间签订的《钢材供应合同》为一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甲公司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的中标合同,故本合同并未生效。合议庭也对此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已合法成立,但因甲公司与招标单位未签订正式的中标合同而未生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乙公司应承担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
浅议民法中的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一种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迫使他人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公开地以拒绝提供帮助向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就范。如果行为人虽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但未实施任何主动的,积极的行为对其施加压力,只是消极地、被动地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要求,则其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
被告人在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其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应以合同相对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标准进行划分,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认定构成诈骗罪,在刑事追赃不足以弥补损失后另行起诉的,则认定合同无效,若未报案,直接起诉,则相对人若未行使撤销权,可认定为有效。
如何区分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导致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
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主张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实务上,大多数人采纳这样的主张。
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悬赏广告中,合同标的注重的是悬赏行为的结果,而不是悬赏行为的过程。这就要求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的时候,必须将这一行为的成果交付给广告人,否则,只实施了悬赏行为的过程而没有实现悬赏行为所要求的结果,等于没有完成悬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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