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刑事自诉

轻伤刑事自诉案件的难点解析

日期:2012-07-1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22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取证难

1、自行取证难;

如果公安机关不愿意收集证据或者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那么就只有当事人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取证了,要知道,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取证都是何其艰难的事情。取证难的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本身无法取证,如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本身就无法从受害人一方取得,其他如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这种关键性的刑事诉讼证据如果通过这种途径去收集的话,也是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最简单道理,人是自私的,都有保护自己的本能。这就导致冲突的对立一方均无法取得相对一方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另一种情况是证人不愿提供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明确规定了证人必须有作证的义务,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又完全是两码事,我国的证人不愿意作证有以下方面原因,大部分证人担心作证会得罪人,招惹是非,一部分证人嫌麻烦,于是真正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一般都会选择沉默,逃避作证。而愿意作证的人往往是一方的亲戚好友或者有特殊关系的人,这部分证人由于具有上述利害关系,其证词可信度又不高。

2、公安取证难;这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受害人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难,既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均无法调取收集证据,那么就只有请求公安机关收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不太愿意配合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调取他们的证据资料,原因可能有多方面,一则可能怕受害人拿到这些资料对办案机关不利,担心万一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告其行政不作为或作出对其其他的不利行为,二则怕妨碍侦查,案件保密,不愿意他人拿走其劳动成果。三则或者办案机关根本就没有调取这些资料,只有出警记录而没有问话笔录。这就导致有些受害人都无法知道被告的名字和地址,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查询,一般情况很难配合。这样刑事自诉就宛如空中楼阁,无从诉起,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第十一条:“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规定刑事自诉状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姓名和地址,是不予立案的。二是公安机关自行取证难,这主要体现在纠纷当事人及相关证人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做笔录方面,现实中亦时有发生,许多证人通常会以:没有看到、不知道具体情况等理由委婉拒绝公安机关取证。

3、申请法院取证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规定,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存在以下难点:一方面是来自法院方面的阻力,刑事自诉案件的本身就要求受害人持有证据才能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自然有理由回绝诉讼当事人,要是没有基本证据的话,立案这一关比登天还难;二方面,时过境迁,收集证据的最佳时间是案发当天,越早收集的越真实越可靠越有用,本人是持有这种观点的,如果到法院阶段才去收集问话笔录之类 的材料,往往取不到,或者取回来的都是一些无多大用处的东东;第三方面,在刑事诉讼中,本来法院就不是侦查机关,按照司法三权分立原则,侦查权是属于公安机关的权利,调查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让法院去调查证据本来就有“用人不当”之处,执行起来又谈何容易?!而且受害人申请法院去收集证据都还要经过批准,因此,通过法院立案收集不仅流于形式,效果甚微。

(二)立案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的规定,“不需要进行侦查”这一关是很难通过的,轻伤案件走到刑事自诉这个阶段一般是当事人无助、无奈的一种结果,用“不需要进行侦查”这种审查立案标准,许多刑事自诉案件都过不了关,比如前面所说的如果公安机关收集的材料必须等法院来调取才行,而公安机关收集的材料又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但这些证据不通过法院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又拿不到,那么这本身就陷入了一个矛盾;一方面,申请立案人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证据,而法院立案机关又以此为立案条件,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立案到法院去一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由于刑事自诉案件不收费,且其复杂涉及刑事和民事两块领域,现在的惯例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不仅要经过院领导的审批,而且必要的话还要到人大等司法监督机关提交报告反馈到法院才能勉强立案。

(三)审理结案难

本来立案后审理结案应该是比较好解决的问题,但却有越来越多的法官不愿意或者故意回避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个烫手山芋谁都不愿意主动接下来,谁接下来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分到谁手里,很难保证其不把这种办案的情绪带到审理中去。究其原因,许多法官可能认为,刑事自诉就意味着比公诉案件更难,因为公诉案件有公安、检察两部门打好了前期审讯的基础,按部就班,审理起来会比较顺畅,而刑事自诉由于其先天不足,走得是不同其他刑事案件的不寻常之路,证据方面注定难产,无形中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审理难度具体就表现在审理时间上的延长。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