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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刑事自诉

有关轻伤害案件诉讼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7-1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起诉主体的不同,把刑事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案件两种。其中,自诉案件是指有明确的被告,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两类诉讼虽然都属于刑事诉讼,但二者主要区别为:案件来源、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审查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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