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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日期:2015-02-06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101次 [字体: ] 背景色:        

朱某诉家店商场案

【案情介绍】2002年6月,朱宏杰到嘉华家电商场购买大屏幕背投彩电。经过细心挑选后,决定购买标价为1.3万元的松下43寸背投彩电一台。当时朱宏杰付款1万元,约定余款3 000元第二天取货时付清。为了防止背投彩电被别人买去,朱宏杰要求家电商场将其另行存放,家电商场的工作人员将其放在商场的办公室内。第二天,朱宏杰携3 000元余款去家电商场取彩电时,家电商场的工作人员称,昨晚本市突降暴雨,电闪雷鸣,商场办公室中的背投彩电被雷电击毁,但你仍应缴清货款。朱宏杰听后很生气,与家电商场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朱宏杰见争吵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朱宏杰诉称,我选好的彩电是在家电商场的控制下毁损的,对该彩电的损失商场理应负责,并要求退回已交付的货款。家电商场辩称,背投彩电已卖给朱宏杰,所有权已发生转移,风险理应由买受人承担,况且雷击是难以预料的,应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原告补足货款。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背投彩电被雷电击毁确实是不可抗力所致,但其毁损是在家电商场交付之前发生的,风险责任应由家电商场负担,因此,判决嘉华家电商场应返还朱宏杰的货款1万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所谓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该损失由何方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采取交付主义。在动产买卖时,风险自动产的占有移转时由买受人承担;在不动产买卖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解释实际上也明确了商品房买卖的风险负担转移实行交付主义。

《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实行交付主义,但在下列情形下又对风险负担转移作了特殊的例外规定:(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交付不能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时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在本案中,被告嘉华家电商场并未将原告朱宏杰所购买的背投彩电现实交付给原告,该彩电实际上还在被告的实际控制之下,应当属于尚未交付。另外,该案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又不存在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其他约定的情形。因此,根据风险负担转移的交付主义,背投彩电被雷电击毁的风险应由嘉华家电商场承担,嘉华家电商场应向朱宏杰返还所交付的货款,剩余的货款无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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