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买卖合同

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是否能够证明我厂已交付货物

日期:2016-01-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是否能够证明我厂已交付货物?

问:我是芦溪一家电瓷厂的股东,前几年我厂与湖南一企业一直保持电瓷购销关系,但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我厂一共向对方提供了几十万元的电瓷,并开出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对方也持上述增值税发票到其当地国税局进行了认证抵扣。现在双方为货款发生纠纷,请问我厂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是否能够证明我方已将货物交付对方?

答:根据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故如果你们双方对发货事实及货物数量存在争议的话,你方仅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是不够的,还应提供发货单、第三方货运单、收货单或者双方结算单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作者:李超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