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管辖法院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35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者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例如,银行对票据持有人拒付一定的金额而发生的纠纷。又如,票据是伪造的,而银行以该票据的金额支付给票据持有人而发生的纠纷等。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又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及时审判和执行。因此,本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