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因此在获得暂缓执行机会的一种制度。执行担保制度为暂时履行法律文书有困难的被申请人提供的延缓的机会。执行担保成立具备以下条件: 1)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被执行人必须提供充分可靠担保。担保形式既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保证。以财产担保的,应符合抵押或者质押的规定;由第三人保证的,保证人应提交保证书。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如果其担保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执行担保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予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人民法院同意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准予担保的裁定书。准予担保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担保人后生效。准予担保的裁定书生效后,具有以下法律后果:一是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暂缓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不得无故要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应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二是若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立即恢复强制执行;三是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回复执行,并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必须以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为限。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应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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