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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日期:2015-02-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络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诉案件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诉讼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如果依法提起自诉,就成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属于控告一方的当事人。如果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这里专指公诉案件的刑事被害人。 1)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该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与被告人处于相对应的诉讼地位,当然也拥有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3)被害人除了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之外,同时又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其陈述本身就是证据。所以被害人又同证人具有同等的地位。公诉案件中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律师或公民。

一、受害人委托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被害人委托律师代理,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包括订立委托代理协议、由委托人单方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害人在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一般来说,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行使下列诉讼权利: 1提供证据的权利; 2参加法庭调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参加法庭辩论,向法庭提交代理意见、指控犯罪的权利;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被告人不起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申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请求抗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

二、受害人及其及其代理人的主要工作及要求

1熟悉法律,分析案情。受害人及其代理人首先应当查阅、熟悉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案情,包括案件的性质、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成的活动刑事责任、被害人为指控犯罪应当作哪些工作、受害人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等等,做好指控犯罪的准备工作。

2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做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必要的工作。

3出庭前准备。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接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因故不能出庭,应当与人民法院协商延期审理或者改换其他代理人。如果接到开庭通知离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延期审理。在开庭前,要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并且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4参加法庭审理。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及其代理人行使以下权利: A发言陈述案件事实; B出示自己持有或者收集的证据; C请求法庭传唤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D经审判长同意,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E对相关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发表意见; F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威胁性、诱导性发问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G驳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证据和意见,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的建议和意见; H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I必要时向法庭请求案件延期审理。 2)受害人就起诉书中的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做证,证明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因故不能到庭或者经受害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代理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发言材料。 3)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辩论意见侧重点在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论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驳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解和意见。

5休庭后的工作 1)当事人应阅读法庭笔录,发现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更正,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2)整理辩论意见和证据,以便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的证据。 3)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经授权在收到裁判后五日内起草抗诉申请书,与相关证据材料一起送交人民检察院,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不予抗诉,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诉,要求抗诉。抗诉是依法履行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法院审理过的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行为。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二审程序的抗诉,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此处是二审程序的抗诉。抗诉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是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提起抗诉。这里的“确有错误”主要指以下情况: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是无罪判有罪;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4)认定罪名不准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有错;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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