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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日期:2015-02-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络 阅读:144次 [字体: ] 背景色:        

简易程序,就是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它是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使用;2)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特点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三、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和自诉案件被告人均可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2.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辩护律师也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陈述,举证质证,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互相进行辩论。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

(5)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6)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十一节 刑事申诉 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这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最主要的材料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此时,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订立委托代理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具有刑事申诉案件代理人的资格。代理申诉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1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难达到诉讼的目的。委托律师代理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2当事人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确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提出申诉时应递交刑事申诉状。刑事申诉状是申请人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依据。申诉人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状,提出明确的申诉请求,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申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明确表述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意见和申诉理由,并提交新的证据和证人名单。申诉状经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后,移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 4受理申诉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则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师应指导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出申诉状的机关。 5申诉人提出申诉后,由人民法院立案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立案,律师根据人民法院适用的审判程序、申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身份等实际情况,按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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