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一天早上我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我让他付款,他却执意不肯。为此,我俩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了伤,我伤的比较重。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他付给我烟款,医药费各自承担。他们让我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我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字。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我再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我也不知道该如何办?请问,我可否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直接告诉你,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仲裁处理,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具有明确的受案范围。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在受案范围内;(2)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依法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依法”是指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意见以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3)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王某虽然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但其买烟的行为与其职务无关,是非职务行为。对于非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不应由工商所来承担,而应由王某个人承担。工商所给你们调解,如果你对调解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但不得以行政诉讼起诉工商所。如果你坚持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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