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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行政诉讼流程

  • 投诉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认定
    日期:2023-11-14 点击:7次

    投诉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项目参与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项目公司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项目参与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的法律救济
    日期:2023-10-15 点击:17次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的法律救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这是因为,如果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属于一种实体处理决定,在性质上与维持原行政行为并无不同;而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既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机关并没有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

  • 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10-14 点击:28次

    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三建公司未依法取得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兴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知三建公司用地手续不全,仍然以招商引资名义作出一系列行政许可并支持先行建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因涉案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同意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兴宁市相关部门长期未推动完善用地手续,系违法用地状态长期持续的重要原因。此外,兴宁市政府部门及项目所在村组还收取三建公司支付的部分土地补偿等费用。

  • 责令改正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
    日期:2023-10-13 点击:12次

    责令改正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如果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的,则应将责令改正视为附属于行政处罚的从行政行为,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例如,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23-10-05 点击:18次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海洋倾废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瞬时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应综合考虑海上执法环境的特殊性和调查取证的难易,采取合理适度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行政机关虽然不能提供直接反映海洋倾废行为的现场证据,但在案其他证据高度关联、相互印证且已形成共同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链条,根据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可以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刘某诉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日期:2023-09-29 点击:19次

    刘某诉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本案系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发出《家庭教育令》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从立法层面赋予了司法机关对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力,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 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日期:2023-09-29 点击:31次

    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李三德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仅对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等进行约定,并未对李三德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渭滨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渭滨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 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
    日期:2023-09-29 点击:22次

    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领域,地方政府较常以授予独家特许经营权为对价,吸引、鼓励和引导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参与相关投资和管理,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由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加上独家特许经营许可本身具有排他性,因此在特许经营许可纠纷案中,如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难度较大。

  • 新泰市海纳盐业有限公司诉原新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09-29 点击:23次

    新泰市海纳盐业有限公司诉原新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案《盐业管理条例》作为规范盐业管理领域的行政法规,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购买经营工业用盐的行为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不能超出《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审查程序明确了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彰显了司法的监督纠错功能,保护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权,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 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解除通知案
    日期:2023-09-25 点击:20次

    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解除通知案行政机关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下,享有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或变更协议的权力,即通常称之为行政优益权,属于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形式上的重大区别之一。但实质上,二者所遵循的法律精神并无不同。民事合同因不具有行政性特征,通常不会出现订立时合法有效、继续履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即使因重大情势变更而出现此类情形,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也应主动停止履行。否则,国家的相关代表主体应当依法阻止合同按照原先约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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