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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何具体规定

日期:2015-03-1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何具体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中院管辖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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