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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履行义务及随时申请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二百三十条【继续履行义务及随时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继续履行义务及随时申请执行的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已经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关于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人,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债务人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之间因申请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并没有终结。也就是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和非法人组织的偿债责任是无限的,被执行人的义务不因采取了执行措施而终结,被执行人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就应当履行义务,一直到义务履行完毕。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被执行人经过一段恢复期后,又获得了新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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