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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诈骗罪辩护

“行医”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日期:2015-04-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行医”为幌子的诈骗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吴长德

近年来,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以“行医”为幌子的诈骗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2010年2件,2013年增至7件,4年共审理此类案件19件,涉及受害人460余人,造成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其中,以保健品充当药品诈骗犯罪的6件,诈骗金额30余万元;以次充好高价兜售普通中药的7件,诈骗金额28万余元;以推销各种劣质治疗仪器诈骗犯罪的3件,诈骗金额20余万元;其他以“行医”为幌子的诈骗犯罪3件,诈骗金额18万余元。虽然多数构成诈骗罪的“行医”者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罚,但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却难以挽回,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行医”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19件以“行医”为幌子的诈骗犯罪案件的审理和分析,笔者总结出此类案件主要有四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傍大医院。从案件审理的情况分析,“行医”者80%以上是在县级以上规模较大的医院附近作案。他们在医院周围租房,以治疗疑难杂症为幌子开设“中医特色门诊”、“专家门诊”、“ 退伍老军医门诊”等。假专家坐诊,通过一番“诊断” 后开出“宗传秘方”,以十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向受害人兜售普通中药。二是“医托” 拉客。 一个“诊所”一般雇佣3至6名“医托”,他们游逛在医院急诊、挂号、住院部等处,伺机选择诈骗对象,一旦发现合适目标,便迅速以患者身份与就医者答讪套近乎,主动介绍就医经过,打探就医者病情,最后以“咱俩病一样啊, 某某专家看的最好,我的病都基本治好了。今天他在私人诊所,我们一起去找他”等为由,将患者诱骗到“特色门诊”实施诈骗。三是“行医”者常在老年人早晨锻练身体的公共场所“摆摊”。他们以免费量血压、测血糖为诱洱,向老年人推销各类治疗仪,以磁疗枕、磁疗椅、磁疗床、血压测控仪、血糖治疗仪俱多。这些非法生产的治疗仪,动辄几百至数千元。四是“特色门诊”四壁挂满“ 华陀在世”、“ 妙手回春” 等锦旗,让受害人对其医术不容置疑。但“诊所” 内大多医疗设备简单,药品单一,几乎是百病一药且价格昂贵。

■受害人构成及心理探视

通过对19件“医托”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受害人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城市离退休人员及其他老年人。此类受害人经济较为殷实,健康或略患小恙,养生保健心切。但由于缺乏科学知识和现代信息知识,很容易被“行医”者 蒙骗。二是长期患慢性疾病者。此类受害人长年受疾病折磨,有病乱投医。受“试试看”的心理因素支配,懵懂中被“行医”者 掏腰包。三是偏远农村贫困农民。此类受害人大多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是文盲,辩别真伪的能力较差,且思想上普遍带有迷信色彩,相信偏方治大病、花小钱治重病,在“行医”者 的百般诱惑下,“自觉”掏出血汗钱甚至救命钱 。

■遏制“行医”诈骗犯罪的对策

以“行医”为幌子实施诈骗犯罪,是对中华民族传统医德的亵渎,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能财产权、健康权。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大对“行医”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犯罪人员诈骗的全部是老年人的养老钱、久病不愈者的救命钱、贫困农民的血汗钱,这些受害人受骗后的精神损害甚至远远超出疾病本身。所以“医托” 诈骗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必须严惩。二是人民法院应该把医院作为司法服务的重点之一,在医院设立巡回审判点,凡涉及到此类案件及时到医院巡回审判,公开审理,真正发挥庭审的震慑、教育功能。同时,依托巡回审判点定期开展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就医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三是法院应及时向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使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行医“诈骗活动的监管力度。增加医疗行业监管人员数量,培训相关知识,发现“医托”诈骗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就医群众的财产安全。四是建议医院在门诊、急诊、挂号、住院部等醒目位置悬挂温馨提示,告诫就医者克服“有病乱投医”心理,勿轻信他人花言巧语。遇到“医托”纠缠不休时,马上拨打110报警或通知医院保卫部门。在医院就医时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医院门诊咨询台工作人员询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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