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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赠房未过户导致赠与关系消灭

日期:2015-06-01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30次 [字体: ] 背景色:        

获赠房未过户导致赠与关系消灭

林某名下有房产10多间,上世纪90年代末,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将房产赠与包括王章和王红在内的4个子女。4个子女都表示愿意接受,但林某一直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000年,林某房产所在的地区进行拆迁建设,林某作为房屋所有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取得了拆迁补偿款。林某给每个子女分了数量不等的补偿款,最后手中结余20余万元。

之后,林某与女儿王红一起生活,她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去世后其在银行的20余万元存留给王红。三年前,林某去世。

母亲去世后,王章认为,母亲在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已是赠与他人的财产,因此,他将妹妹王红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母亲所立的公证遗嘱无效,并确认母亲经公证与子女订立的房产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西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章的诉讼请求。

【律师视点】

在个人财产私有制的物权领域,一物一权原则,保证了财产的稳定性与交易的流畅性。然而,如何确保物的处分人享有真正的所有权,有权处分物品,保证交易及任何处分行为合法正当,少生纠纷,这就要求一种制度,能让普通人尽善良注意义务,即可分辨法律意义上的真正所有权人,公示公信原则便在物权领域起此作用。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公示公信方式。

本案中林某生前经公证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自己的4个子女,4个子女表示接受赠与,林某与子女之间成立了赠与合同关系。在我国一般的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真正实施赠与行为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或以实际行为,使事后的赠与行为不能,从而发生实质上赠与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中,林某自赠与合同成立至赠与的房产被拆迁直至林某去世之时,林某未将赠与房产过户到4个子女名下,所以赠与合同因未实际履行,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房产所有人仍为林某,王章与王红均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后来,因房屋被拆迁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赠与合同关系中的客体不复存在,林某与4个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消灭,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消灭的情况下,王章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无法律依据。

在房屋被拆迁后,关于房屋补偿款,实属另一物权性质的处分,林某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拆迁取得的补偿款属其个人财产,林某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该款,她生前设立遗嘱处置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合法有效。

《物权法》公布实施后,明确规定了我国物权变动方式,在日后发生所有权变动时,当事人应采取合法有效的公示公信方式来明示物权的变动情况,切实保护自己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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