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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收回”丈夫赠与私生子财产应否得到支持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妻子起诉“收回”丈夫赠与私生子财产应否得到支持?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陈忠效

【案情】

陈某某(男,已婚)经营红木家具,2006年7月结识单身的刘某某(女,未婚)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双方于2009年8月生育一子陈某。为保障陈某生活,陈某某于2010年6月赠与其90万存款,130平米的住房一套。2014年6月,陈某某妻子邝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分歧】

对该案处理意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的到支持。因为陈某某与邝某为合法夫妻,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处置大额财产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所以单方处置大额财产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得到支持。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不需要对价给付,陈某某赠与财产给其子陈某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善良风俗。

第三种意见认为,部分赠与能得到支持。尽管陈某为私生子,是非婚生的,但法律上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及义务。陈某某对陈某具有抚养义务,其赠与的部分可以得到支持。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原因如下:

第一、区分双方是否约定夫妻财产制。在解决丈夫是否可以赠与财产给第三人之前先区分其夫妻财产制类型。如果双方约定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则妻子无权干涉丈夫处理其财产,本案就不存在争议了;如果双方为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一方处理大额财产则需要协商一致。根据我国婚姻法立法,在夫妻双方未明确夫妻分别财产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所以,处理本案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处理,这也是本案产生争议之根源。

第二、赠与协议不需要对价给付,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只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达成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对价给付。具体本案的陈某为无行为能力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刘某某具有代理其接受陈某某的赠与,不违反法律规定。从法律规定上,不存在撤销或者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主张完全无效是不妥的。

第三、赠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与赠与给情人财产有不同之处,因为陈某某赠与财产给自己儿子,虽说是私生子,但从法律及道德上来说,都应当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为保障其生活起居等,赠与一定的财产也在情理之中。从法律规定上来说,陈某某对陈某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很难将陈某接到与自己同居生活,只能为其提供住房由其母亲照顾。所以,这从情理上也不违背善良风俗。

第四、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是否需要对方同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处理。但陈某某处理的并非夫妻双方的不动产,而是由陈某某出资为陈某购置房产进行居住,这就由不特定的金钱转化成为特定的不动产。对于不特定物的处理,邝某某仅仅以夫妻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需要对方同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从情理上说,陈某某对其处理的大额财产需要与邝某某协商。

综上,对该案情,需要对法律、风俗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陈某某的赠与需要区分情况,对于保障陈某生活需要的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对超出其抚养的部分应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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