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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网购假药进店销售 害人害己被判拘役

日期:2015-10-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青年男子为牟取私利,竟从互联网上购买不存在生产单位的“壮阳药”予以销售,10月9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李某一审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对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药物依法予以没收。

现年31岁的被告人李某系安阳县西部农民,经营一家计生专卖店。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在互联网上以每盒7元的价格购买十盒“西藏大力丸”,在其自己经营的计生专卖店内销售。同年11月27日,安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其店内当场查获三盒“西藏大力丸”。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西藏大力丸”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中标示有“主要成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字样,且包装标识上的生产单位也不存在,系假药。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今年5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其经营的计生专卖店内销售假药,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近年来,网购已成为一大热词,但是,药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有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漠视法律,在网络上买卖假药,害人害己。人们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治病心切,仅凭广告盲目从网络上购买。所以,建议大家购药时尽量到正规医院或药房处购买,以防上当受骗。

作者: 黄宪伟 燕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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