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煤矿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案,该矿安全副矿长因不履行职责,造成煤矿井下瓦斯爆炸致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18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彭某被威信县蒲草坝煤矿聘请担任安全副矿长,负责井下壁式采煤、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3月29日 煤矿停电。3月31日8时许,矿井恢复通电后,彭某在未对井下通风、瓦斯进行检查,未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召开班前会议的情况下,违规安排、带领工人下井作业。10时许,工人在电焊支煤嘴的工字钢时引起瓦斯爆炸,造成罗某等五人死亡,肖某等三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18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煤矿业主对死亡工人的家属和受伤的工人做了妥善的赔偿和安抚。威信县矿山救护队现场勘查认定为瓦斯爆炸事故,“3.3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为责任事故,彭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等三人系多器官受损伤后引起的死亡;魏某系全身大面积烧伤及多器官受损伤后引起的死亡;赵某系全身大面积烧伤引起的死亡。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彭某在云南省华坪县被华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作为蒲草坝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井下壁式采煤、安全生产工作,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带着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法庭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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