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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出售抵押房 骗28人5000万元被判无期

日期:2015-10-22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铁柱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郭运戡将公司已经出售或抵押的房产再次出售,骗取28人5000余万元。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获悉,郭运戡因合同诈骗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责令北京鸿泰公司退赔4500余万元,发还被害人。

56岁的郭运戡是北京人,大专文化,系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被逮捕。

北京三中院一审认定,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间,郭运戡隐瞒鸿泰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兴隆西街8号院1、2号公寓楼的房屋已被售出或用于抵押清偿债务,该公司无实际履约能力等事实,亲自或指使他人将1、2号公寓楼的部分房屋再次对外出售,诱使李某等28名被害人与鸿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5000余万元。案发后,郭运戡及其家属退还被害人共计500余万元,尚有4500万元未归还。三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郭运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北京鸿泰公司退赔4500余万元,发还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郭运戡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

郭运戡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决定卖房是为了偿还房产的原债务,与购房人之间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即便认定其犯罪,一审判决量刑也过重。

北京高院审理查明,郭运戡明知公司名下的部分房屋已经抵押清偿债务,在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亲自或指使他人隐瞒房屋实际情况卖房,给被害人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证明他对涉案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当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其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对郭运戡的辩解不予釆纳。

北京高院认为,郭运戡身为鸿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款归鸿泰公司所有,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所作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法院最终驳回郭运戡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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