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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闹离婚老父索赠与房产

日期:2015-11-0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记者张翔宇 阅读:21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父亲诉求理据不足 予以驳回

因儿媳到法院起诉儿子要求离婚,六旬老父要求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撤销土地及房屋的赠与,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及儿媳支付赠与期间的房屋租金、使用费及租金的利息损失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老父诉求理据不足,一审依法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夫妻离婚

老父索取房屋租金等

邓德与邓青父子是中山市古镇镇人。2001年4月,邓青和胡茵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邓青结婚后,邓德与邓青曾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邓德将其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的一块200平方米左右的规划住宅用地的使用权赠与邓青,并再赠与邓青个人35万元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手续和房屋建设之用。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约定,若邓青有不对邓德夫妇履行抚养义务,或因家庭不和睦导致夫妻离婚或儿子离家出走等情形的,邓德可以撤销赠与,收回上述土地及资金,并可向邓青追讨上述土地或建成房产后的全部租金收入和占用房产的费用。

该土地上的房屋于2005年年中建设完毕,从房子建好后到2013年8月,部分由邓青和胡茵入住使用,部分用于出租,租金由胡茵收取。

2013年4月,胡茵以邓青猜疑、不关心妻子而影响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邓德与邓青签订《撤销合同,归还房产合同》,邓青同意向邓德归还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产。

2013年8月,邓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邓青与胡茵向其支付2005年5月起至2013年8月的租金36.1万元及同期间的房屋使用费8.64万元、租金利息损失3万元等。

争议:儿子儿媳是否应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

邓德与邓青均称,签订《赠与合同》后,邓德已将银行存折交给邓青,邓青在存折中取出建房款35万元,且邓德还另交付了现金5万元给邓青。胡茵则称,建房共计花费45万元,其个人出资15万元,剩余部分由邓青筹集,但邓青不予认可。

此外,邓青表示房屋租金均是由胡茵收取的,其无钱支付给邓德房屋租金、租金利息损失及房屋使用费,且其与邓德签订《撤销合同,归还房产合同》后,已于2013年8月将涉案房屋归还给了邓德。

胡茵不同意归还涉案房屋给邓德,认为该房屋属其夫妻共同财产,其曾出资15万元用于建房,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和居住权,其也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且其怀疑是因为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邓青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即涉案房屋的分割产生严重分歧,邓德为帮助邓青转移财产而事后故意制作的《赠与合同》和《撤销合同,归还房产合同》,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其对涉案房产也有收取租金、抵押等处分权。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德与邓青签订《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为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权及现金。即使邓德与邓青签订的《赠与合同》符合双方约定的“出现夫妻离婚”之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邓德也仅能依法要求邓青返还赠与物,而无权要求邓青及胡茵返还房屋,更无权要求其支付该房屋租金、租金利息、使用费及赔偿房租损失。况且,邓德基于邓青与胡茵离婚而提出的涉案主张也因邓青与胡茵尚未解除婚姻关系而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情形。综上,邓德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邓德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13年11月中旬,胡茵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邓青的离婚诉讼,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2013年12月中旬,邓青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茵离婚。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以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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