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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诈骗罪辩护

浅论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日期:2015-11-2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两种罪名没有重叠,没有法条适用上的问题。但是在个别案件中,就涉及到准确定性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某高尔夫俱乐部物管部主管,王某某可以在不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从仓库领取物管部需要的小件物品。2012年9月17日、10月3日,王某某以修建简易房为名,在仓库管理员处登记后,从仓库里领取九块铜板,之后叫来物管部员工被告人冉某某与其一同变卖。冉某某明知道九块铜板是从公司仓库领取,仍与王某某共同将九块铜板切割后,以72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九块铜板共价值15651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司退赔了7块未经加工成型的铜板。2012年10月8日,王某某、冉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在处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法,从公司仓库中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物管部主管,其有经手公司财物的权力,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们的意见是第二种。理由如下:

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1.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其中,主管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其次,本案中,第一,王某某虚构建简易房事实领取物品,该行为若不考虑其他因素,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无不当。第二,王某某的身份系公司物管部主管,其职责是负责公司水电及维修,其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第三,李玲叶证明王某某只有领取小件物品的权力,领取大件物品需经领导签字,而其领取的物品属于大件,其无权力领取。王芳证明王某某是物管部主管,负责公司维修,他能用到的东西都可以到仓库领取。二人的证言证明了王某某具有到公司仓库领取物品的权力这一事实。即使其领取的物品是大件,且未经领导批准,但该领取物品的行为与其职务之间有明显关系,故王某某领取物品的行为是一种职务活动,其骗取物品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另外,职务侵占犯罪的手段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本单位财物。本案中王某某身为物管部主管,以建设简易房的名义骗取本单位财物,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本单位财物的一种手段。综上,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本单位财物,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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