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诈骗罪辩护

租“豪车”高速路疯狂碰瓷 团伙恶意敲诈领刑罚

日期:2015-11-27 来源:人民法院法院网 作者:王翔宇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5年9月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作案工具倒车镜、弹弓、对讲机、假车牌予以没收;下余违法所得款60211元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在第十七、十八起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逃的刑某某、刘某某预谋在高速公路上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租赁了黑色奔驰S400轿车、黑色桑塔纳轿车、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作为作案工具,买了一个本就有裂纹的左侧倒车镜和奔驰车的假车牌作为作案工具。作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找被告人赵某某和“大个”、黄某某参与作案,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开奔驰车与被害人谈价钱,被告人赵某某或刘某某负责开一辆车在奔驰车前后放风,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收取被害人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喊被害人并协助张某某谈价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打弹弓制造响声。被告人按分工在不同城市的高速公路上用两辆车,一辆车放风或压制被害人车辆,以奔驰车与被害人车并行时用弹弓打被害人车制造响声,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被告人张某某在按照每人的分工进行分钱。2014年6月份至2014年8月28日五被告人分别在河南、山东境内作案十六起,敲诈勒索95200元,已退还被害人34989元。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10月18日、24日伙同他人作案二起,涉案金额21800元,已有其他同伙人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十七起(其中未遂二起),涉案金额11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十六起(其中未遂二起),涉案金额952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十五起(其中未遂二起),涉案金额94200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八起(其中未遂一起),涉案金额51500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五起,涉案金额35900元。

扶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索要他人财物,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的,属累犯,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倒车镜、弹弓、对讲机、假车牌予以没收;下余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继续追缴。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