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运输毒品罪案件,因为最高法暂缓执行死刑程序的启动,受到许多媒体的关注,而在大多数媒体的标题上都能找到醒目的四个字:“枪下留人”。
据了解,河南农民王广建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在行刑前,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而正是这一程序,被众多媒体冠以“枪下留人”之名。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声明,该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所谓“枪下留人”其实并不存在。
从动机的角度看,媒体在未对案情进行详细调查的情况下,便抛出所谓“枪下留人”的噱头,无非是出于信息传播效率的考虑,越是这种紧张、刺激、关乎性命的词语越是能吸引读者的眼球。诚然,从新闻媒体的角度无可厚非,然而作为法律人,我却因为这个词的大肆运用感到深深的忧虑。
“枪下留人”是从“刀下留人”一词演变而来。自古以来,“刀下留人”案件不在少数,而且被很多影视剧作为紧张情节的经典桥段之一,然而这些桥段无一例外的,被砍头者皆为忠义之士,“刀下留人”的结果往往都是冤案平反。再看王广建一案,作为普通的读者,“枪下留人”第一时间无疑给人“杀错人”的感觉,而在多家媒体的报道中,多次使用“王广建一直称自己不知道运输的货物是毒品”、“王广建此前检举他人立功”等表述,更强化了“冤案”感。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事实上,没有一家媒体真正对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的量刑情节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已经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也未进行核实。从案件的本身看,在新的证据认定前,王广建是否存在运输毒品的犯意还不得而知,案件判决还需更多的调查,枪下是否留人还需以事实为依据。
群众关心的是案件本身的正义,最高院启动缓执行死刑程序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结合,体现了对生命权的慎之又慎。而部分媒体却常用偏颇的尺子衡量本应客观的事实,并且让不知内情的读者被误导,王广建案如此,之前的“金华法官打人”事件、“湖北十堰法官被捅伤”事件等等亦是如此,这些新闻带不来案件的公正审判,却让无数坚守正义的司法工作者心寒。
法官们手持的是法槌,握有的却是生杀予夺之权,所以司法程序正义是绝对的底线;媒体人手拿的是笔,握有的是社会舆论之风,是群众思想的引导员,对社会文化、道德、政治和法律等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如若丧失了客观这个底线,那便是新媒体时代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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