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中存假币取真币构成何罪?
【案情】
蒋某某一次从某银行ATM存取一体机上取钱,然后在消费过程中发现里面有张假币,就推测此ATM机的验钞功能出现了故障。一日,蒋某某将从朋友处得来的5600元高仿假币通过该ATM机存入自己的户头,然后又从另一个ATM机中取出5600元真币用于消费。
【分歧】
在ATM机中存假币取真币构成何罪?对此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且两种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蒋某某的行为符合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对其应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依刑法理论,牵连犯有以下几个特点:(1)已实施一个犯罪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从牵连犯的特征,再结合该案案情可知,蒋某某在ATM机中存假币取真币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即要利用ATM机存在的问题,将假币兑换成真币,并将其占有的违法行为。故该案不适用牵连犯,因蒋某某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1条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可理解为,使用假币,是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此外,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ATM机中存入假币以取得真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该案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且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且该罪客体行为侧重的是“流通”。即如若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为流通。笔者认为,对流通不能进行限制性理解,如在公共流通领域,其实何为公共领域,ATM机算不算公共领域,都无从正确认定。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将假币使用出去了,形成了转换,就应认定为已达到了使用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蒋某某只实施了一个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使用的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作者:黄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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