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件冒充房东往外租房
与租房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假冒房东者收取租金及押金后却分赃挥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雷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与9个月,各处罚金3000元与2000元,并责令其退赔7名被害人34400元。
经审查明,2012年5月,经被告人邓某某提议并与被告人雷某某商定,二人冒充房东用租赁他人的房屋“出租”骗钱。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邓某某用租赁来的房屋在网上发布出租信息,被告人雷某某假冒房东与受害者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假冒房东代表与梁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梁某某房屋租金及押金10000元,二被告人将赃款分赃挥霍。此后,两被告人如法炮制,先后六次冒充房东骗取租房者的租金及押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相互伙同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产权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雷某某骗取金额共计34400元、被告人邓某某骗取金额共计26400元,数额均属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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