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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再审程序后,债权受让人可申请变更诉讼主体

日期:2016-02-06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984次 [字体: ] 背景色:        

进入再审程序后,债权受让人可申请变更诉讼主体

——不良金融债权的债权人将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进入再审程序后,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再审申请人。

标签:不良资产⊙主体资格⊙债权转让⊙诉讼主体⊙诉讼程序⊙企业改制

案情简介:1995年至1997年,棉纺厂向银行贷款共计2000万余元。2006年8月,二审判决支持该不良债权受让人投资公司要求棉纺厂偿还该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但驳回投资公司要求改制后的纺织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投资公司申请再审。2008年,该案裁定提审。再审期间,纺织公司、棉纺厂提交了一份投资公司致棉纺厂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一份《催收函》。其中,《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记载投资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实业公司的时间是2006年4月。棉纺厂未能证明其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实业公司向再审法院要求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判决载明的“债权人”仍是投资公司,且二审卷宗中未存有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收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投资公司述称“其是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收函》送达棉纺厂的”,而棉纺厂未能证明其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相关证据。二审判决确认了投资公司对棉纺厂享有借款债权,此后,投资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实业公司,并书面通知了棉纺厂。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亦未加重债务人的偿债负担。实业公司承继投资公司债权后,作为本案债权人申请再审主张债权,诉讼主体适格。

实务要点:判决生效后,不良金融债权的债权人申请再审,并在随后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再审程序中申请变更再审申请人的,应认定该受让人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52号“某投资公司与某纺织公司等股权合同纠纷案”,见《企业改制时承诺的偿债义务应当履行——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北斗星纺织有限公司、淄博第四棉纺厂、桓台县经济贸易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20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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