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约定签字后生效,未签字但实际履行的,仍为生效

日期:2016-02-07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945次 [字体: ] 背景色:        

约定签字后生效,未签字但实际履行的,仍为生效

——借款合同虽约定签字后生效,在出借人未签字,但其已依约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标签:借款合同⊙合同生效⊙生效条件⊙实际履行

案情简介:2013年,孔某与李某、实业公司、开发公司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孔某借款2000万元,实业公司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开发公司等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该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李某及担保人均签字,但孔某未签字。同日,孔某与李某、实业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后因李某逾期未偿致诉,有关合同效力成为各方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①诉争《借款合同》是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复合合同。依《合同法》第210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诉争《借款合同》虽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本案出借人孔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依法认定孔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②《借款合同》中涉及的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诉争《借款合同》约定的签字盖章生效条件与诺成性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定条件并不相悖,但本案不能机械地认为孔某未签字则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不生效。《借款合同》上列明的保证人及抵押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作出了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孔某作为债权人、被保证人和抵押权人,其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取得了实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并起诉主张担保债权,其行为足以表明签订《借款合同》系孔某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借款合同》中的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实务要点:合同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借款合同虽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出借人未签字,但其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孔某与某开发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孔林才与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潘杰、司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306)。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