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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逾期提交关键证据,而对方当事人不予质证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日期:2012-07-20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239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关键证据应当视为新证据的范畴,而新证据指的是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不能举出的证据和没有发现的证据。只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自己在举证时限内确对该关键证据不能举出的,法庭即应当认定该证据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应当要求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表态,即使相对方当事人认为此证据不属质证范畴的也应当对该当事人对此证据的态度做出如实记录,但并不必然要求其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和目的做出表态。如果该证据真实性存在问题,法庭有负责予以审查并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认定。在询问当事人对该证据的态度时,应当提醒各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表态,以免造成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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