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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交的答辩状应否接收并向原告送达

日期:2012-07-20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136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基本原则告诉我们,诉讼程序的每个环节均应当尽量完善,如,忽视某一个环节就可能会造成一方或双方诉讼权利的损害,也会直接影响到实体权利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对于被告进行答辩的期限也只是提出应当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未认定不提交答辩状便导致自己民事权利的丧失。只要被告提交了答辩状或者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有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均应当照实接收并送达副本给原告。其实这样做不但是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保障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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