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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生恨刺死女友现男友 难逃审判获刑死缓

日期:2016-03-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2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爱生恨刺死女友现男友 难逃审判获刑死缓

王某与孔某原本为恋人关系,后孔某提出分手并找到新的男友刘某,王某在同意分手后态度反复,多次要求复合。后三人碰面因此事再起争执,与刘某打斗过程中,王某持刀将刘某扎死,并将前来夺刀的孔某刺伤。12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此案,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9年,王某与孔某在大学期间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在2012年大学毕业后一起到北京发展。2015年清明节左右,孔某向王某提出分手,二人因分手问题开始产生矛盾。后因孔某坚持,王某同意了分手。孔某在分手之后找到新的男友刘某,但王某对分手之事摇摆不定,时常要求与孔某复合。

据王某供述,其于2015年5月4日早上给孔某打电话说想见最后一面,并将之前买的刀带在身上,以备与刘某碰面发生冲突时用。其与孔某在六道口的肯德基从中午谈到晚上,在将孔某送到地铁站时遇到一直在等孔某的刘某。后其与孔某、刘某一同乘地铁来到孔某居住的小区并继续挽留孔某。在此过程中,刘某一直指手画脚并带脏字阻拦。于是他便急了,在头被刘某打出血后,持刀将刘某刺倒在地。

公诉人指控认为,王某因不满被害人孔某与其分手并与被害人刘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而与该二人发生争吵,后王某持刀刺扎刘某、孔某数刀,致刘某死亡,孔某轻伤二级,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王某辩护人表示,王某有自首情节,本案的发生受到被害人言语刺激、王某在被打后导致情绪激动,激愤杀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王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而且王某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

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在其父亲劝说下,并未同意自首,后在车内被侦查人员抓获,王某并非确已准备投案,亦非在投案途中被抓获,故不属于投案自首。同时,据孔某陈述及王某的供述,王某已同意与孔某分手,但之后仍继续纠缠威胁孔某,并在案发当天携带凶器见孔某及刘某,在双方发生争执时王某不能正确处理,竟持刀行凶,故王某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被告人王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因情感纠纷引发,王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能够代其积极赔偿,可不立即执行。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者: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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