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程某,男,29岁,高中文化,某化工厂工人。
程某于1993年3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后,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1996年9月上旬,程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0.30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月16日晚9时许,程与其朋友陈某在当地人民路人民饭店饮食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匡某、吴某等人。周、匡、吴等先后来向程要香烟,程给匡、吴各一支,未给周,周抓住程的衣服与之纠缠。程将周的手拨开,发生拖拉,周打程面部两拳。程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下而上对周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周倒地死亡。程见状后向公安机关自首。
[问题]
程某除了构成累犯外,其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还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主要理由是:程主观上出于对周的报复,想给他点厉害看,而对于死亡结果属于过失,因而只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法理分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构成。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4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此罪。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结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分析此案,我们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程某在主观上表现为对周的死亡结果之态度是放任,而非过失。程某明知自己利用锋利的三棱刮刀猛刺对方,有可能使其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听之任之,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程某并非是具有伤害周某的故意,而对死亡之结果表现为过失。因此,法院对程某的定性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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