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政中国总部 >> 媒体报道

盈科乌鲁木齐分所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又传捷报

日期:2016-07-2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6年7月22日,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又传捷报!由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金小孟团队张孟律师为北京某基金公司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成功一次性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审核。

至此,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数量已达3家(金小孟团队2家、赵金鹏团队1家)。

为整顿当前私募资本市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果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或已发行基金产品但基金协会有要求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在限期内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严苛条件如下:

1、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在5月1日前仍未发行首只基金的,资格将被注销;

2、已登记不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在8月1日前仍未发行首只基金的,资格将被注销。

3、所有已登记但尚未发行过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行首只基金时,必须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据了解,由于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属于一项新要求,目前未有任何官方的、格式化的文本,且基金业协会对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标准日趋严格,展开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极为细致专业,通过率极低。

目前全国也只有少数的律师事务所制作的法律意见书获得审核通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出具超过100份的《基金管理人设立/变更法律意见书》,位居全国律师事务所之首。

此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能够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一方面是盈科乌鲁木齐分所律师能力、效率的肯定和认可,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盈科乌鲁木齐分所为资本市场提供更为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