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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一审获刑十二年 系列案件同日宣判

日期:2016-08-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2次 [字体: ] 背景色:        

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一审获刑十二年 系列案件同日宣判

8月19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马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马勇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6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与马勇非法干预司法相关的系列案件同日分别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和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马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将人民币578.8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返还给受让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马勇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为,马勇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应浙江商人胡双福的请求,向益阳市政法机关相关领导就胡双福之子胡勋焘、胡勋恒一案“打招呼”。后马勇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胡双福委托吕清江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根。

胡勋焘、胡勋恒一案原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受到马勇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对胡勋焘、胡勋恒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定罪错误,量刑畸轻。马勇案发后,经检察机关抗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赫山区法院对胡勋焘、胡勋恒的生效判决,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处理。2016年2月18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胡勋焘、胡勋恒重新提起公诉。郴州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胡勋焘、胡勋恒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袁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达成谅解协议,且胡勋恒系从犯,决定对被告人胡勋焘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勋恒减轻处罚。8月19日上午,郴州中院作出宣判,被告人胡勋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8月19日下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德清(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原院长)、周力军(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王茂华(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原副院长)、刘非(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刑一庭原庭长)、李欣健(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原副科长)徇私枉法案,被告人涂金华(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卜江波(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原专职律师)帮助伪造证据案,胡双福(胡勋焘、胡勋恒之父)帮助伪造证据、行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谢德清、周力军、王茂华、刘非、李欣健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胡勋焘、胡勋恒案件过程中,在马勇非法干预后,徇私枉法,均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年、一年零六个月、二年、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涂金华、卜江波在担任胡勋焘、胡勋恒原审辩护人时,帮助伪造证据,涂金华、卜江波均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胡双福参与帮助伪造证据,并为胡勋焘、胡勋恒的案件向马勇行贿,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8月19日下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谭毅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原副局长)、被告人黄治国(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傅力可(益阳市第一看守所原所长)、被告人杨超(益阳市第一看守所原民警)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宣判,谭毅夫、黄治国身为公安人员,在办理胡勋焘、胡勋恒案时,滥用职权,均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傅力可、杨超身为公安人员,在胡勋焘、胡勋恒案中,滥用职权,傅力可、杨超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傅力可、杨超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均并处罚金10万元。

上述案件,均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记者 曾妍)

■庭审看点■

马勇干预胡氏兄弟故意杀人案

在马勇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其非法干预胡氏兄弟故意杀人案,致使相关被告人重罪轻判。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勇应浙江商人胡双福的请求,向有关司法机关负责人就胡勋焘、胡勋恒一案“打招呼”,后马勇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胡双福委托吕清江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根。益阳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马勇的非法干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原审胡勋焘、胡勋恒一案的辩护律师和胡双福帮助伪造证据,造成益阳司法机关对胡勋焘、胡勋恒重罪轻判的后果。

胡勋焘、胡勋恒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于马勇的非法干预,致使该案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罪轻判,认定胡勋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认定胡勋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马勇案发后,经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将此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退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检察机关对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指控,郴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勋焘、胡勋恒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查明,胡勋焘、胡勋恒均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案发后两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所以郴州中院判决被告人胡勋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郴州中院这次审理主要纠正了原审对胡勋焘、胡勋恒定罪与量刑方面的错误。

■记者连线■

如何保障本次审判的公平公正

马勇受贿、滥用职权案及相关案件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法院如何保障这些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郴州中院新闻发言人许素萍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

该发言人说,被告人马勇的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他担任中共湖南省益阳市委书记期间,为了公平审判,此类案件一般都不在被告人成长地、任职地法院审理。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马勇案指定郴州中院审理。又由于马勇非法干预的胡勋焘、胡勋恒案件,以及受马勇非法干预,益阳市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受贿案,胡勋焘、胡勋恒原审辩护律师涂金华等以及胡勋焘、胡勋恒的父亲胡双福帮助伪造证据案与马勇一案相关联,为了更好地审理这些案件,方便查明事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全部指定郴州法院审理。

对于这些案件的审理,郴州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审理法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依法公开审判,被告人的亲属、部分人大代表、记者旁听了庭审,审理法院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判决。

■相关链接■

马勇非法干预司法案侦破经过

2014年2月份,湖南省纪委接到反映马勇在任益阳市委书记期间以权谋私、大肆敛财等问题的线索后,于同年3月份启动调查程序。

2015年5月13日,湖南省纪委决定对马勇“双规”,同月18日湖南省纪委将马勇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给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马勇主动交代了收受浙江商人胡双福所送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根,并为胡双福的儿子胡勋焘、胡勋恒的刑事案件“打招呼”,非法干预司法的事实。

检察机关根据马勇的交代,查获益阳市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胡勋焘、胡勋恒案中受马勇非法干预影响,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和受贿的犯罪事实,以及胡氏兄弟原审辩护人和胡双福帮助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并于2015年6月对上述人员启动侦查程序,进行彻查。

 

■评论■

排除马勇式干预司法是能力更是责任

马勇案备受社会关注,不在于其受贿金额有多大,也不在于其犯罪情节有多恶劣,而在于其以市委书记的身份对一起故意杀人案打招呼,非法干预司法,最后造成了重罪轻判的严重后果。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实施以来,查处的最为典型的一起案例。牵涉在内的9名益阳市赫山区政法系统干部也因此锒铛入狱成为了阶下囚,牺牲法律者最终还是被法律所严惩,其中的教训令人深思。

这事怪马勇吗?当然要怪,过问普通刑事案件,已经超出了其作为市委书记的职权范围。但最后造成重罪轻判的事实,这不是马勇一个巴掌可以拍得响的,9名政法系统干部定力不足也是重要原因。

要防止类似权力非法干预司法案件重演,既要健全机制,从源头上堵死非法干预司法的漏洞;更要培育司法人员排除非法干预的能力与责任。这两个方面同等重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抓司法人员排除非法干预的能力培养,内因很重要。一要司法人员敢于对外部非法干预说不,这是勇气问题;二要司法人员擅于对外部非法干预说不,这是技巧问题。面对个别领导对案件处理指手画脚、非法干预的情况,如果司法人员还要花尽心思来揣摩打招呼者的意图,罔顾法律于不顾,那是法律定力不足的表现。司法人员天天跟法律打交道,更须时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人情与法律面前,必须以严格公正司法为底线,不管在什么时候,面对什么人和什么样的压力,都不能让人情左右法律,这种内在的信念必须牢不可破。

能力培养解决的是能不能排除干预的问题,而司法人员愿不愿意排除非法干预,得靠责任担当。主动排除非法干预,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当事人负责,更是对法律负责。如果单靠司法人员自律排除干预,这等于把排除干预的重担全部转移到了司法人员头上,不现实,也不公平。有句话说得很到位:人管人累死人、制度管人烦死人、文化管人管灵魂。要使司法人员主动排除非法干预,首先得用制度使司法人员与干预者实现物理隔离,这一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已经作出了具体规定,严格执行就成为当务之急;在此基础上,需逐步形成排除干预的文化氛围和司法环境,在制度约束中植入文化基因,激发司法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帮助司法人员建立排除干预的良好环境。

马勇案,于司法机关是一记警钟,于社会也是一种警示:过问案件别再任性,非法干预司法者当以马勇为戒。同时,那些不坚守法律信仰、受到非法干预影响而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也不要奢望那些非法干预司法的人会为你保密,徇私枉法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言军)

曾妍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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