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有关内容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零五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解释】本条是关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有关内容的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债权确定的期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一般会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间。例如,如果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对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做担保,那么该期间即为债权确定的期间,2007年12月31日为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当事人可以协议延长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确定债权的期间,如将该期间延长至2008年6月30日;也可以协议缩短该期间,如缩短至2田7年6月30日。

二是债权范围。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例如,某家电经销商与某家电制造商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一定期间内连续购进该家电制造商生产的电视机所要支付的货款提供担保。抵押期间,双方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同时为家电制造商的电冰箱的货款提供担保。

三是最高债权额。当事人可以协议提高或者降低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如将约定的最高债权额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或者降低至200万元。

是否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但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特别是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时,变更的内容可能对他们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在后顺位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如果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延长债权确定的期间,将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延长至该后顺位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就会对后顺位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如,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提高最高债权额,而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也高于原最高债权额,那么抵押财产的变价款用于优先清偿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数额就会相应增加,这样也会对后顺位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为防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变更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本条以但书的形式特别规定: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根据这一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该变更无效。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