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结婚时对财产所有关系签订了书面约定,离婚时对一方的巨额存款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00年5月1日,李某(男)与吴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约定: “婚后双方每人的收人归其个人所有,每人拿出各自工资的20为共同所有,用于家庭开支。”双方签有书面协议,并在落款处签字按手印,注明年、月、日。因夫妻感情逐渐冷漠,2014年5月,李某提出离婚,吴某同意,但对李某的60万元个人存款,主张按共同财产分割,遭到李某拒绝。离婚时李某的巨额存款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婚姻法准许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夫妻有约定的,适用约定财产制。本案中,李、吴二人在结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约定有效。李某的60万元存款应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不能按共同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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