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丈夫获得的稿酬收入是否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
2008年11月,杜某(男)与齐某(女)登记结婚。二人结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巨大,很难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0年7月,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杜某的一篇中篇小说被国内一家文学期刊发表,杜某获得稿酬8600元。请问,该笔稿酬是否属于杜某与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本案中,杜某于离婚期间所得的稿酬,由于婚姻关系仍未解除,故仍属于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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