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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该如何保护才不会变为共同财产呢

日期:2017-12-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9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今的社会,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有点儿财产,存款、房子等,尤其是房子。在房价高昂的中国,房子对于一般的工薪族来说,那可是需要一辈子来承担的巨额资产。不管是什么财产,也不管是多少财产,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时代,都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保护问题。比如结婚,结婚前的财产不管多少都是属于个人的。一旦结婚,那么结婚后不管是丈夫还是妻子的收入,也不管是多少,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了,除非夫妻另有约定。于是,婚前的财产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些有钱的人们流行婚前财产公证,原因就在这里。那么,哪些属于婚前财产呢?婚前财产该如何保护才不会变为共同财产呢?

典型案例

案例1:婚前财产盲目公证离婚后悔来不及

2007年10月,孙某与女友唐某登记结婚的当天,应唐某的要求,两人先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婚前财产登记。沉浸在甜蜜爱情中的孙某当时认准唐某就是与其相携白头到老的另一半,便毫不犹豫地将他早已买好的房产登记在财产公证书“双方共同出资购置财产"一栏,并签下了名字。然而,婚后不到半年,小两口就因性格不合争吵不休,最终感情破裂,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庭上,心灰意冷的孙某同意离婚,但在涉及房产的分配问题上,二人产生了分歧。由于唐某出具了婚前财产公证书,法院支持了其主张,认定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后,孙某追悔莫及。

案例2:婚前房产婚后还贷,法院判决和平分手

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人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2012年,张某起诉离婚,为了分配房子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离婚时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当年50万元买的房子已经增值到140万元了,张某认为这是个人的婚前财产,孙某无权分割。孙某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后共同还贷的。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人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元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元,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元,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元,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元。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心悦诚服,和平分手。

律师评点

所谓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对于一般的婚前财产,如个人物品,书籍、存款等,很容易区分,一般也不会产生纠纷。问题最多的是房产,因为大多数人买房都是按揭贷款,即使是婚前买的,婚后都要继续还贷。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正如案例2中的问题。为此,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了明确界定。

(1)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虽然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于一个人名下,但由于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因此,本着公平原则,首先由夫妻协商决定归谁所有。

(2)协商不成判决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具体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案例2中,由于夫妻婚后经济上是各自独立,于是按各自的还款比例分配共同还款部分和增值部分,由产权一方补偿给另一方。假如婚后经济上不是各自独立的,则按各自一半来分配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当然,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夫妻双方还可就双方的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不过一旦公证,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如案例1中一样,反悔也来不及。因此,在公证前切记头脑要冷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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