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承租吗
情景再现
李某年轻时曾和烧饼师傅学过烙烧饼,2015年从某厂退休后,李某便租下市中心附近的一家门面,和妻子开了一家烧饼店。由于每天晚上都关门很晚,害怕回家吵醒孙子睡觉,于是李某和妻子在商铺不远处租了一间房,和房主签订了租期为两年半的租赁合同。2016年2月,李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摩托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房主在听闻了李某出事故后,认为不吉利,便要求其妻子收拾东西尽早搬走。但李某的妻子认为租期还有一年多的时间,房主不能违约将其赶走。那么,李某妻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作为生活资料为承租人所租赁,进行生活居住或者经营,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无理妨碍承租人的居住权或经营权,当然也不能无理损害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亲属的居住权或经营权。同理,在承租人死亡后,只要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承租人原共同居住人即应当享有住房租赁的权利。
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是满足公民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在房屋租赁中,虽然承租人为一人,但也会有与其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调整租赁关系时,需要考虑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本案中,李某妻子的说法成立,虽然李某死亡,但李某和房主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未到期,他的妻子有权作为承租人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用该房屋,直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问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总结提示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如果租赁合同未到期,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住房,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已死亡为由终止租赁关系。未与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需要继续租用该房屋的,应当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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