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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实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则

日期:2017-12-27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2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完善和实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则

通过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民事权利人正当、合法的权利请求,是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设计的框架,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推进市场经济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有利于债权人实现自己的债权

任何一部法律和政策,必须有自己的价值观念,不论是严格的规定,还是倡导性的规定。在对待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问题上,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显然对于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更加重要。债权人在履行合同中多属于交易的主动一方,对于推动市场发展起到更加有利的作用。

(一)应强调债权人利益保护

债权人常常是主动交易一方,或者是先履行义务一方,其诚信度要远比债务人高得多,不然也不会是别人欠其债务。债权人的权益是否能得以实现,关键取决于后履行一方的态度,如果过多考虑债务人的因素,债权人权益落空的可能性就很大。

(二)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必要

交易是由双方共同完成,如果纵容后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债权人,交易的继续就可能落空,良好的市场秩序会遭到破坏,反而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市场的组织者、参与者都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专门调处、裁处纠纷的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同样希望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交易的达成和交易秩序的稳定。

(三)建立市场诚信的必要

我们反对参与市场者的欺诈行为,要树立诚信意识,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市场具有活力,才会增加财富。文明社会、科技社会,必须有完善的诚信体系,要让不讲诚信的主体无法在市场立足。所以,打击不诚信行为历来是执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四)共赢才能取得大的发展

建设科技、经济社会,需要各类市场主体的共同参与,在市场博弈中获得竞争利益,并谋求长期、可持续性的发展。没有共赢的市场,将导致单边市场,会导致大量交易对象失去交易兴趣、交易能力,进而退出市场,市场失去竞争活力,将不利于长期稳定发展,也是经济发展规律所不提倡的。

二、市场竞争应当是有序竞争,法律保护的正义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一)公平竞争,才会引领公平正义的实现

随着社会发展,垄断在减少,恶性竞争在改变,法律调整的价值与目标才会得到充分展现。如果社会处于动荡与少数人的控制之下,不能体现正义与安定,的作用将难以充分发挥。

(二)法律的正义是社会正义,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

我们所倡导的价值理念必定为大多数人所理解和接受,所以,法律追求的目标必定是公正的意志体现,不应当偏离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更不可能被不正当利益所影响甚至左右。

(三)社会公平是制度上的公平,体现的是制度要求

法律不应当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利益阶层对法的不同认识而加以不同的规定,亦不能经常发生变化。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是稳定的公平,是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公平,是能够推动社会发展、为市场注人活力的公平,绝不应当成为阻碍社会和市场发展的所谓公平。

三、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法定的权利不允许放弃或者延长

市场主体可以对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之外的内容加以自主规定、约定,但法定权利是法律根据社会发展衡量、取舍的结果,不能允许任何人随意增加或者放弃,应当成为一条首先要坚持的原则。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思,同样需要依法,并且与对方持互利态度。

(二)不能仅考虑自己单方的意志

合同权利属于私权利,合同主体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以及权利和利益最大化为己任,但不能因此损害对方权利和利益。市场主体只有在考虑本方利益的同时,兼顾他方权利、利益实现,才能实现共赢,才能结下长期贸易伙伴。适当考虑对方利益要求,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交易对手互信互利的必然要求。

(三)体现本方意志要符合法律和道德准则

除了坚持依法办事,还要坚持遵守市场交易规律,按照好的交易习惯和民间惯例行事。不能通过签订、履行合同损害他方利益,不能纵容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应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追求非法利益,更不能以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市场主体有权放弃自己的经济权益和抗辩权利

各个主体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划,从长远利益角度出发,放弃暂时的利益、短期利益,是 和道德所推崇的行为。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利,有利于交易的开展,有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发展。

四、有利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规定应当尽可能完善

随着司法制度健全和发展,法官执法的准确性在增强,对权力的到驭能力加强,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已经奠定。法制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法官执法活动开展,也为法官准确执法奠定了基础。社会向法制化迈进过程中,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统一裁判规范,减少乃至避免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和偏差。

(二)尽量缩小自由裁量空间

在讨论法官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首先明确的是,自由裁量权并非法官主动去索要的。正因为法律规定存在着漏洞,法官又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裁判。所以,法官根据自己的意志,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掌握,对合同作出解释,对案件作出裁判成为必然。这一司法过程带来的后果可能是:把问题理解错了,案件适用法律偏了,社会评价低了。根据依法裁判的要求,缩小自由裁量空间已是大势所趋。法律漏洞越来越少,弥补得越来越快。且随着执法水平的提高,因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导致错案的几率越来越小。换句话说,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更好地弥补法律的缺漏,也是为了使得千差万别的案件事实,得到一个规范化的裁判认定,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应当是经得起法律和实践考验的。

(三)建立裁判规范制度

将大量的案件类型加以梳理,用文字方式规范下来,形成基本的规范模式、体系,可将基本案件类型加以严格规范,统一标准尺度,避免理解、认识、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规范的建立,可以为法官解除找法、用法的束缚,为案件准确、速裁奠定良好基础。将自由裁量权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上,便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推论,减少认识上的偏差,执法的透明度会更加文明、规范。

(四)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一是应对各地法院所试行的案例指导制度进行规范、统一,避免案例筛选、发布上的随意性;二是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法院作为案例发布机关,提升案例发布权威性,统一执法标准尺度,防止适用法上的随意性。案例发布也是确立法律规范统一的有力补充,是未来法律规范形成的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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