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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在身边|饮酒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日期:2018-03-1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律服务在身边|饮酒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8年3月2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第50期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耿超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饮酒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当今的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或多或少的免不了要参加一些饭局、聚会。所谓“无酒不成宴”,这就导致在我们参加的这些聚餐、宴会的场合中,绝大部分都少不了“酒”的身影。而在我们国家的“酒文化”中,“敬酒、劝酒”又是一个独特的环节,特别是东道主,往往将这一环节作为一个重要的礼节来看待。那么,日常生活中的饮酒,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和隐患呢?如果存在,又该如何认识、如何防范呢?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市盈科
(银川)律师事务所的耿超律师,和您分享饮酒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主持人:耿律师,可能对于喜好饮酒的朋友们而言,一听到“饮酒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第一反应可能是“喝个酒也有风险和责任”?这会不会太上纲上线了?您怎么看?

耿律师:关于“饮酒行为”是否会产生法律责任,其实是需要分情况来看的。
如果是咱们在闲暇时间自己一个人自斟自饮,也没有因此而产生损害他人或违反特定职责和义务的情形,那么这种“独饮”行为是不会受到法律规制的。
如果是几个朋友相邀聚在一起共同饮酒,邀请人与被邀请人之间通常并不存在法律关系,而是一种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这时候请人吃饭共饮,目的在于维护、改善、增进朋友之间的情谊,这样“共饮”行为通常也是不会受到法律规制的。
但是,大家如果关注新闻应该就会注意到,现在有越来越多因喝酒导致损害而向共同饮酒人索赔的案例出现。而这类案例最终结果往往都是共饮人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耿律师,我注意到您刚才说“共同饮酒通常只是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您提到的这个“情谊行为”具体是什么含义呢?
耿律师:刚才咱们提到,请朋友吃饭饮酒通常只是情谊行为。这个“情谊行为”,是和“法律行为”相对的一个法学概念。简而言之,如果我们做出某一个行为时,并不想要因此而受到法律或合同的约束,这样的行为就是情谊行为。反之,则是法律行为。
其实情谊行为和法律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
比如:我们将车停到停车场的行为,虽然没有说话更没有签书面合同,但是我们和管理人员都清楚,这个停车的行为表达了这样的含义:我的车放在这里由你看护,开走时我要向你付停车费。这种停车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我不付停车费或者停车期间车辆受到损坏,对方都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又比如:下班时让同事顺道载我们一段、周末说好请朋友吃饭等等,虽然我们和对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但如果我们或对方爽约导致没能搭上顺风车或一起吃饭,另一方并不能主张违约责任。这类生活中无偿的、出于好意的行为,并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这就是情谊行为。

主持人:通过您的解释,相信大家对情谊行为应该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不过我相信很多朋友都会有疑问:既然几个朋友聚在一起饮酒属于不受法律约束的“情谊行为”,那么为什么现实中又会有出现损害后要求赔偿的案例呢?
耿律师:的确,在情谊行为顺利完成的情况下,通常不受法律的直接调控。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因饮酒导致的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就可能涉及到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咱们国家《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大部分的侵权责任都是根据过错原则来进行认定的。共同饮酒产生的损害也属于过错责任规制的范围。
参与共同饮酒这样社交活动的通常是神志健全的成年人,也就是民法上讲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人,对于饮酒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以及自己的身体是否适宜饮酒,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成年人参与聚会大量饮酒造成自己受损甚至死亡的,饮酒人本人通常要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因为归根结底,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存在劝酒、斗酒等情形,最终是否要饮酒还是饮酒人本人能够决定的。
至于聚会的召集人以及其他的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则,要看他们是否具有相应的过错。
主持人:原来如此,看来聚会喝酒这样的情谊行为本身没问题,但有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从而产生法律责任。那么您刚提到的“其他共同饮酒人相应的过错”,在生活中具体指哪些过错行为呢?

 

耿律师:常见的过错行为有以下四种,大家可以注意一下:
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我们称之为“强迫性劝酒”。比如故意灌酒、用言语刺激对方大量饮酒、在对方已经意识不清失去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极力劝酒等。
第二种情况,是明知道对方身体不适宜饮酒而仍然过分劝酒的,比如说生活中现在“三高”人群比较多,像心脏病高血压等等都是不适宜饮酒的。如果说我们知道对方身体不适饮酒,仍然去给对方进行劝酒,那么这个时候出了问题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第三种情况,在饮酒结束后,对于醉酒的人,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还有安全护送的义务。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自我控制能力,酒友没有把他安全送到家里或者医院,这也是一种过错。
最后一种情况是,也是需要特别强调的,就是酒驾的问题。知道对方酒驾饮酒之后要开车,而没有进行有效地劝阻,因此而产生的交通事故,其他人如果没有劝阻,就要承担一个次要的赔偿责任,这里我们要强调的一点就是一定要对对方有一个有效的劝阻,如果说劝阻不听的话也应当联系对方的家人等等,就是说要尽到我们当时能够尽到的最大可能来进行劝阻。
一般来说,如果大家注意避免上述四种过错,那么即使最后发生了损害后果,共同饮酒人通常也是可以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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