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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他人装潢的行为定性

日期:2019-12-14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律师 阅读:200次 [字体: ] 背景色:        

“装潢”是指商品在外包装上所使用的装饰。商标与装潢的区别在于:商标的主要作用是体现商品与其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必然联系,使得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装潢的主要作用是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由于装潢具有整体性,能体现出商品的外观特征、内容及档次,因此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装潢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吸引消费手段,不同程度地起着区分生产者、经营者的作用,即事实上发挥着商标的识别功能。因此,使用他人装潢来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发生混淆成为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对于假冒他人装潢的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

学理界的通说是,对于仅假冒他人商品装潢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理由是:一是将假冒他人商品装潢的行为定

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二是将装潢等同于商标进行司法救济,实质上混淆了商品装潢与商标的本质区别,削弱了商标的主要功能,不利于商标的保护;三是假冒他人商品装潢的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没有适用该罪名进行处罚的必要性。如装潢涉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则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调整,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装潢涉及外观专利,则可以适用专利法进行调整,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将名牌产品的装潢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将13家酒厂的名酒(如“贵州茅台”“五粮液”等)的瓶贴中起商标作用的部分予以注册。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已经注册商标的装潢进行假冒之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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