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二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三是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是指未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制造出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虚假的注册商标标识。
“擅自制造”,是指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或违反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印制合同约定,私自印刷或超量印刷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销售”,包括批发、零售等销售方式,是指故意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商标标识”,是指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防伪标牌、商标胶带等。
2,疑难问题解析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划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有部分共同之处,如侵害的法益都是商标权,都存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制作或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也较为明确:一是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对象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的标识功能。二是客观行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要求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罪则要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区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二罪并不复杂。
但实践中,存在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商品上使用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司法解释对于此行为的定性不无争议。对此,我们认为此种情形属于刑法中的牵连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是手段行为,而使用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才是目的行为。因此,根据刑法理论,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可。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如前文所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三种情形:伪造、擅自制造与销售。那么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上述多种行为时,应当如何确定罪名呢?
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明确本罪的性质,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一个罪名,还是多个罪名。通说认为,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所谓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罪名,但因各罪名之间有联系,故立法者将其归纳到一起,形成一个概括罪名。对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而言,是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作的商标标识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组合成一个罪名,符合选择性罪名的定义。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伪造、制造、擅自销售中多种行为的情况,应当按照选择性罪名的处理原则,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罪名论处,而不能实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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