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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分析

日期:2020-03-13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40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六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相关观点】

一、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者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

行为。例如,在房屋租赁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1个月内,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这里的1个月,就是所附的期限。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上,并没有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严格的不同,只是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且将这个期限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在这个期限届至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

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终止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根据。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是指限制各该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时间,可以是一定日期,也可以是一段时间。

期限与条件虽然都由当事人约定的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一种方式,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期限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事实,例如2001年5月1日、死亡等等,都是期限,因为这些事实确定会发生。人老了一定会死亡,所以死亡是期限而不是条件;2001年5月1日一定会到来。因此,期限是可知的;而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能否实现,不能确定、不可知。例如某项实验的成功、考上大学、出同进修等,都不是一定会成为事实的。

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也不是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所规定的期限。

期限按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作用来看,可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一)延缓期限

延缓期限,又称停止期限,或称始期,其含义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有的规定是停止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即期限未到来之前,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发生,待期限到来之时,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有的规定是停止法律行为履行效力的发生,而不是停止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即法律行为的效力已经发生,只是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履行效力才发生。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我国附期限的合同的延缓期限,应当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的期限,而不是停止合同生效的期限。例如,甲与乙于1986年12月1日前是履行合同的停止期限,到期后即发生合同的履行效力。

(二)解除期限

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是指使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即生效力,但在终期届满时,效力就终止。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6年。6年到了,租赁合同就终止了,租赁关系也就不存在了。

应当把解除期限与履行期限届满区别开来。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行为并不一定立即失效,并不一定立即免除当事人履行义务。例如购销合同的交货期为10月1日至31日,到了10月31日供方仍未交货,需方可能请求继续交货,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是附解除期限的供货合同,规定在10月31日为解除期限,超过10月31日合同即失效,并发生合同失效的法律后果。

期限也同条件一样,有“期待权”的问题。例如甲、乙约定,甲于明年5月1日交付乙一幅古画,但甲在期限届满以前把这张画故意烧掉了。这种情况也应认为侵害了乙的期待权,甲应当在期限到来吋赔偿乙的损失。

法律行为以允许附期限为原则,但是,有一些法律行为因其性质所决定,不能附期限,例如结婚、离婚、撤销、选择、解除、承认等法律行为,都不许附期限。

【相关案例】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前,合同对当事人无法律拘束力

——邱太洪诉阿新劳务合同案

案例要旨: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前,合同对当事人无法律拘束力,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1)农四民再字第1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附服务期限的购房合同中,关于服务期限的条款有违公平原则的应当视为无效

一江苏曙光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将公房出售给劳动者,并与职工签订了购房者服务期限的约定。对于该约定的效力,应审查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房改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于服务期限的确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案号:(2007)扬民一终字第008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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