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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日期:2012-08-0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一)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发生上述第2、3、4、5、6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上述第3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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