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外商投资企业

未登记为股东的股份相对方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日期:2013-04-29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外合作企业,未登记为股东的股份相对方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如何主张?

公司律师解析:中外合作企业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形式,未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其对中外合作企业股东的股权转让,显然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如要具有优先购买权,首先应当确认其股东资格。尽管如此,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特点,其股权变更需要经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亦不是可随意加以转让的,故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受股东资格的影响,亦受到政策调整、行政管理的影响。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