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签订的以保护国际投资为主要内容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其主要形式有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议以及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三种。双边投资条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关于投资项目和内容。双边投资条约一般只适用于经有关政府(主要指资本输入国政府)批准的项目或投资。其具体内容有:经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或者活动中投资者的股份投资和贷款;金融机构向经批准项目或活动进行的贷款;与经批准项目或活动有关的技术转让、服务和管理协议等。
2.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国民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即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就我国而言,由于我国贯彻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而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所以在实践中一般规定相互给予对方投资者以最惠国待遇。
3.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双边投资条约所保证的范围限于政治风险,如征收和国有化、禁兑风险、全国紧急状态等类似事件的风险。
4.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双边投资条约中一般规定:海外投资保证机构根据符合双边条约的承保范围向投资者支付风险损失赔偿金之后,就取得相应的所有权和请求权,有权取代投资者实行代位求偿。例如“中美协议”第三条规定:如果承保人根据承保范围向投资者支付赔款,除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人的任何货币、债权、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人继承的任何现有或可能产生的权利、所有权、权利要求或诉讼权,但承保人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
5.投资争议的解决。对于投资争议的问题,条约中一般规定:在双边投资条约的条款解释或适用上发生争议,或因索赔问题发生争议,应当采用双边谈判方式解决,若谈判不能达到一致,则应通过国际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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